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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: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
页面更新时间:2014-11-19 10:15

       近日,国务院印发通知,正式颁布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14年本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(2014年本)》)。
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,再一次作出修订,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,对于更好实现企业自主投资、更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、更好发挥投资对促进发展的关键作用,为各类投资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,具有重要意义。
     企业境外投资只需备案
     此次修订目录,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: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。对市场竞争充分、企业能自我调节、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,由核准改为备案。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。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,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。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。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划进行核准,并落实“各负其责、依法监管”的要求,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。
     《目录(2014年本)》共取消、下放38项核准权限,其中,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、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。经测算,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%,连同2013年减少的60%,共将减少约76%。一是将钢铁、有色、水泥、化肥、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取消核准,改为备案管理。二是将火电站、热电站、抽水蓄能电站、新建港区、通用机场、扩建军民合用机场、扩建一次炼油、铁矿开发、新建乙烯等项目,以及部分水电站、电网工程、飞机制造等项目,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。三是将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有中方控股(含相对控股)要求的总投资(含增资)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,总投资(含增资)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和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。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、敏感行业外,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。
     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
     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要求,在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同时,要坚持放管并重,加强后续监管。一是要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及到的前置审批事项,原则上都要与核准权限同步下放;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标准化、规范化工作。二是抓紧项目核准制度改革,精简审批、规范中介、并联办理。全面清理、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其中介服务;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、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、有依据但缺乏必要性的、能够用征求部门意见方式解决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,一律取消或者不再作为前置条件;通过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,实现并联审批。三是落实“各负其责、依法监管”要求。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管好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的执行;城乡规划、国土资源、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;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。同步下移监管重心,落实地方监管责任。同时,要加快建设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,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。